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615号
中山市第陆洲贸易有限公司、刘波、晋清堂、冯建轮:
本院受理上诉人魏钊华与被上诉人张传怡、江岱恩、高玉宁、原审第三人张凤花及你们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受理费由魏钊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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