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436号 潘渊、潘燕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孙平安与被上诉人潘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原审被告潘燕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二、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64768.33元给孙平安;三、潘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49582.21元给孙平安;四、驳回孙平安其他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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