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3)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09号
张少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朗春诉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蔡朗春上诉请求:撤销(2013)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重审或发回本院重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两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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