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民终4705号 李美云、中山市美瑞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夏靖与被上诉人李美云、中山市美瑞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民终4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被上诉人李美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夏靖支付律师费23431元,被上诉人中山市美瑞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对该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7568元(夏靖已预交),由李美云、中山市美瑞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李美云、中山市美瑞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行支付给夏靖);二审案件受理费386元(夏靖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李美云、中山市美瑞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被上诉人李美云、中山市美瑞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行支付给上诉人夏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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