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民初80号 赵东晖: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中山市海锋染整有限公司、赵玉英、赵东晖、胡晋硕、黄石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20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海锋染整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278万元及尚欠借期内利息及其复利、逾期还款罚息,并支付律师费41万元,其中392万元借款应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945%计算逾期还款利息,并支付2015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18日的计息时段欠息2016.82元;1586万元借款应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1止,按年利率5.98%计算借期(含展期)内利息(计算时须先扣除2015年11月21日至2015年12月20日止计息时段内已付利息3064.06元)及复息(以实欠利息数额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98%计算),自2015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8.97%计算逾期利息至本笔借款还清之日止;300万元借款应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按年利率5.98%计算借期(含展期)内利息(计算时须先扣除2015年11月21日至2015年12月20日止计息时段内已付利息579.58元)及复息(以实欠利息数额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98%计算),自2015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8.97%计算逾期利息至本笔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如果被告中山市海锋染整有限公司未按前述第一项判决清偿债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就该项判决全部债务对被告赵东晖提供所有的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中路222-232号共计125处房地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总额应以4900万元为限。被告赵东晖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山市海锋染整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赵玉英、赵东晖、胡晋硕、黄石峰应就被告中山市海锋染整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玉英、赵东晖、胡晋硕、黄石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山市海锋染整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453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2530元,被告中山市海锋染整有限公司、赵玉英、赵东晖、胡晋硕、黄石峰负担162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山市海锋染整有限公司、赵玉英、赵东晖、胡晋硕、黄石峰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前往本院民四庭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五日 (本公告于2017年4月5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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