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民终5097号 黄古健: 本院受理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庆香及原审被告黄古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不能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民终509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如下:一、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2017年3月15日之前向孙庆香支付73000元(包括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应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959元),双方纠纷从此了结,互不追究。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424元,由孙庆香负担其中的23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59元,减半收取为980元,由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负担。三、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即发生法律效力。其他事项按一审判决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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