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抗1号 房智明: 本院受理徐雪梅与李良男、中山市村田房地产有限公司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1月23日审理终结,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抗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方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院立案二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中山市村田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徐雪梅与李良男、房智明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1月23日审理终结,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抗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方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院立案二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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