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啟拔: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何小侃诉中山隆丰染整厂有限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08)中张民二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原告何小侃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现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二审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1年5月26日10时3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曾令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建洪、刘满星组成,由王斌天担任书记员。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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