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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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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2 来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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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再审(申诉)的主体: 1、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3、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二、申请再审(申诉)案件受理范围: 1、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二审裁判的; 2、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而提出再审申诉(申诉),经基层人民法院复查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仍不服,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诉)的; 3、上级领导机关或领导批示由本院复查的; 4、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申请再审(申诉)案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先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经复查后,对复查处理结果不服的,方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本院或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复查案件并作出驳回申请再审(申诉)通知,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改判的,当事人仍然提出申请的,本院不再受理和答复。 三、申请再审的时间: 1、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原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2、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不服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通知或再审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或者再审判决后6个月内提出。 3、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申请再审(申诉)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再审申请书》或《申诉书》一式四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应用钢笔书写或电脑打印。个人提出的,须有申请人的亲笔签名;单位提出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2、一、二审裁判文书(复印件)一式四份。如经基层法院驳回或作出再审判决的,并提交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或再审判决书(复印件)一式四份。 3、一、二审诉讼已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式二份。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并提交新的证据一式二份。 4、个人提出的,应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单位提出的,应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式二份。 5、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6、当事人递交材料时,必须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填写《申请再审(申诉)材料目录》。 以上书面材料均应以A4纸书写或印刷。资料不全、复印件不清晰的,予以退回,待资料齐备后再受理。不属本院复查范围的,本院不予受理,也不收材料。 五、审查、审理期间。 (一)人民法院对立卷登记的申请再审(申诉)材料经审查后,在6个月内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对符合立案再审条件的,作出立案再审的裁定或者决定; 2、对不符合立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二)裁定或者决定进入再审的案件的审理期限,刑事案件为3个月,民事、行政案件为6个月。 申请再审人在递交申请书等材料后,可通过本院立案大厅触摸屏、查询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立案情况及案件承办人。 六、工作时间: 每个工作日早上8:3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7:30时,星期五下午业务学习,不对外办公。 本院查询电话:0760—888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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