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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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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2 来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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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本院将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主动执行,不需当事人申请。现将该制度的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主动执行适用于本院一审或经二审、再审生效的具有民事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及当事人欠缴刑事罚金和诉讼费案件的执行。 对于属上述主动执行的案件,执行依据确定分期履行的案件,本院负责第一期履行标的的主动执行工作,剩余履行标的由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对调解书写明若债务人任何一期逾期履行,债权人可全额申请执行的案件,均属主动执行案件的范围。 二、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同意由本院对案件实行主动执行。同意由本院主动执行的,不需再办理申请执行手续,本院将直接立案执行。 三、在启动主动执行程序立案后,债权人又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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