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在立案庭内设立信访室,具体负责受理、办理来信及来访事宜、受理申诉及申请再审案件、预约院长接访等日常工作,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信访室实行挂牌上岗制度。接访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挂牌上岗。接访工作人员必须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得体。接访工作人员接待来访群众必须语言文明,态度热情,做到“热心、细心、耐心、诚心、爱心”。 三、接访工作人员实行首接责任制度。接待来信、来访事宜做到不推诿、不搁置,及时处理或移交。 四、信访室实行便民信访制度。规范群众信访方式,坚持高效快捷、便民利民的原则,通过邮政、专线电话、公共网络、带案下访等多种渠道,引导群众更多地以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表达诉求,就地解决问题。 五、信访室实行“诉”“访”分离制度。接访工作人员针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与信访申诉权利的区别,进行分类处理:对案件终审后行使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的,按“诉”对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对案件穷尽法律程序后行使信访申诉权利的,按“访”对待,做息诉服判工作。 六、接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场办理;手续不全的,应给予适当指导,帮助其完备手续;依法不能办理的,应耐心说明原因。 七、对于信访当事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室能够当面答复的,应当面答复并将处理结果登记备案。对信访当事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室经初步审查认为需要做进一步审查的,应当立项处理。 八、信访室受理申诉及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及时立案、及时审查。 九、信访室受理预约院长接访申请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制作审批表格并逐级审批。接访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天内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经院领导审批同意接访的,一并告知申请人接访时间、地点。 十、信访室立项受理来信、来访后,应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 (1)对重大信访事项,以及上级法院或者上级、同级党委、人大等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呈报部门领导及院领导审阅; (2)对已经立项,仅需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的信访事项,信访室能够自己查办,或者认为需要自己查办的,应当自行查办; (3)对已经立项,需要本院有关部门查处才能得出结论的信访事项,信访室应以法院信访机构的名义发出《交办函》,及时向有关庭、科、室转办有关事项; (4)对已经立项,需要下级法院查处才能得出结论的信访事项,信访室应当发出《转办函》,及时交办有关事项。 十一、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并作出答复;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信访咨询电话:(0760)88884312; 监察投诉电话:(0760)8888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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