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人民群众接访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院信访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广东省信访条例》、《广东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请来访人员严格遵守。 一、进入接访大厅应自觉接受安检,并将手机及随身物品存放在指定地方,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手机进行拍照、录音和录像。严禁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化学品及其他危险品。 二、进入接访大厅后,应自觉维护接访场所的安全、整洁,文明来访、不得喧哗、吵闹。来访人员应服从接访人员和法警的指挥和安排。 三、来访人员需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姓名、联系方式、健康状态等)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于拒不配合登记管理、故意谎报瞒报信息,影响信访工作正常秩序的,可以不予接谈。 四、来访人员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信访。 五、五人或以上来访人员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若经接访人员解释仍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可以不予接谈。 六、来访人员应当以合法方式理性表达信访诉求,且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来访人员在信访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接访大厅及办公场所周边以非法聚集、呼喊口号、拉挂横幅、张贴字报、极端行为等方式表达诉求,冲闯办公区域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 (二)在接访大厅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侮辱、谩骂、殴打、威胁工作人员及其他来访群众; (三)在接访大厅滞留、滋事,利用老人、病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非正常上访,或者故意将其弃留在接访大厅的; (四)大声喧哗影响其他来访人员,妨碍办公秩序,或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其他来访人员信访,扰乱公共秩序和接待秩序; (五)其他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来访人员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法警予以警告或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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