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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忠春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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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4 来源:中山日报 2009-04-14 第 5202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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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昆明4月13日电 (记者王研)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公安民警吉忠春开枪杀人一案,于13日上午9时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2月13日21时许,吉忠春醉酒后驾私车到蒙自县天竺路官恒花园小区找人,其离开倒车时与一辆轿车即将发生碰撞。在旁观看的李国传紧急叫停,并请车主许馨月将车挪开,许便叫其丈夫潘俊来倒车。潘俊看了车后与吉忠春发生争吵,继而扯打,致双方不同程度损伤。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六四”式手枪朝潘俊连开三枪,致潘俊当场死亡。案发后,经他人报案,吉忠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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