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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典押45年后起纠纷


2009-07-16 来源:中山日报 2009-07-16 第 5295 期 B3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小榄镇何家人 45 年前将自己的房产以100元的价格典押给了同村的林家,三年后又加价了40元,此后一直未赎回。虽然该处房产已经被林家人居住管理了45年,但因何家人不配合,房产迟迟无法过户。
  此案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后,经过调解,昨日何家正式同意配合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据了解,这是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典当纠纷案。
  ■收典者去世,儿女要继承
  日前,小榄镇林姓六兄妹将当地何家两姐妹告上了法庭,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是年逾五旬的老人,年纪最大的一位已经66岁,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位于中山市小榄镇中心区绿湾街的一栋房子。
  原来,1964年3月17日,何家人以100 元的典价出典给原告方的父亲林老先生,当日立有典屋契据,典期自1964年3月20 日至1967年3 月底止共三年,自此该屋由林家居住管理。1964年9月14日,该房屋增加典价40元,至此,何家总共收取房屋典价款140元,时至今日已经40余年,何家一直没有赎回该房屋。
  林老先生夫妇相继去世以后,他们的儿女六人欲继承该处房产,但此时发现,房产的土地证上依然是何家人的名字,经过几次要求何家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未果,林家六兄妹便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
  ■已成“绝卖”必须过户
  法院经调查后发现,案件中涉及的房产实际上已经形成了“绝卖”,即典押的房产经过30年以上未能赎回,即视为归收典人所有,该处房产明显超过“绝卖”规定的时间限制,因此,该处房产产权应该是属于林老先生。林老先生夫妇去世后,其六位子女继承该处房产的要求是合理的,何家应该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由于林家六兄妹一致同意将此处房产归最小的林六妹所有,另外五人放弃对此处房产的继承权,经过法院调解后,何家人签下了调解协议书,同意协助林六妹尽快办理该处房产的过户手续。

◎相关链接
何谓绝卖?
  绝卖是指房屋典期届满后,由于某种原因的出现以致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一般指典当期满不赎,逾期10或30年的成绝卖。对有绝卖条件的典当关系,双方同意回赎的,允许回赎。
 
记者江泽丰通讯员马燕李世寅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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