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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冉光国一审获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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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12-10  来源:中山商报  2009-12-10  第 1570 期 A11版   【收藏本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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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昨日上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武隆县法院一号审判厅对冉光国等8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被告人冉小峰、刘波、邵小江3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冉光国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冉光国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2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3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为,以冉光国为组织、领导者,冉勇、彭谚程为骨干成员,以张竣、夏祥勇、王华、张全洪、杨彪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活和治安秩序,社会危害程度严重,其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 □华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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