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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小学生卖淫案”一审宣判


2009-12-19 来源:中山日报 2009-12-19 第 5451 期 A4版   【收藏本文
  据新华社电 18日,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张安芬、刘仕华容留卖淫案作出一审宣判:张安芬、刘仕华犯容留卖淫罪,但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张安芬与刘仕华合谋让刘仕华的女儿刘某某从事卖淫。刘某某同意后,张安芬与刘仕华于 2008年 9月至2009年3月先后租赁了五华区王家桥村273号一楼靠楼梯第一间等共四间出租房,容留刘某某从事卖淫活动。
  2008年11月27日,刘某某与赵某某在出租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08年12月7日,刘某某与幸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后,幸某某因不付嫖资被刘仕华、杨某某等人殴打,刘某某报警称自己被幸某某抢劫。2009年3月16日,刘某某与王某某谈好嫖资,带回住处后因被巡防人员发现,张安芬、刘仕华让刘某某与祁某某采取换衣服的办法欺骗巡防人员,导致巡防人员错抓了祁某某等人。此后公安人员向刘仕华、张安芬了解事件的真实经过时,刘仕华主动陈述了其伙同张安芬容留刘某某卖淫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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