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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堂骂人“捞仔”又被告一状


2010-02-10 来源:中山日报 2010-02-10 第 5504 期 B2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市民陈光辉(化名)因交通事故与另一市民潘文生(化名)对簿公堂,答辩时潘文生因使用不文明语言,陈光辉认为潘文生用语侵犯自己名誉,遂又另案提起诉讼,目前,该名誉侵权案件已经审结,潘文生向陈光辉赔礼道歉并赔偿其100元。
  2008年11月21日,陈光辉下班回家路上,被潘文生驾驶的摩托车撞出5.6米,由于潘文生拒绝协商此次交通事故的相关事宜。陈光辉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及车辆、财产损失等的一切损失共计6912.5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潘文生以书面形式称陈光辉不排除“无业游民”的可能性,并多次在公共场所用“捞仔”等不文明用语贬损原告,陈光辉认为,此类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和尊严,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陈光辉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起诉至市第二人民法院,希望潘文生停止对其名誉的侵权行为,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并赔偿3000元。
  经调解,潘文生就因双方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开庭前后对陈光辉的不当言论表示道歉,并保证在今后不再有类似的言行发生,当庭赔偿名誉损害精神抚慰金100元。
 
记者周闪雨通讯员李世寅徐均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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