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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骂原告“捞仔”赔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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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2-20  来源:中山商报  2010-02-20  第 1638 期 A3版   【收藏本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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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报讯 陈光辉(化名)因交通事故与潘文生(化名)对簿公堂,潘文生在答辩时因使用不文明语言,陈光辉认为其用语侵犯自己名誉,遂又另案提起诉讼。近日,该名誉侵权案件已经审结,潘文生向陈光辉赔礼道歉并赔偿其100元。 交通事故引发诉讼
 陈光辉诉称,2008年11月21日16时许,他从小榄镇由北向南骑自行车去亲戚家,行至裕胜村裕胜中路8号对开路段时,被自西向东、由潘文生驾驶的摩托车撞出5.6米远,导致陈光辉人身损害,车辆、财物等受损。
 陈光辉认为,潘文生有多项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因此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特向法院起诉,提出判令潘文生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其人身损害,以及精神损害和车辆、财产损失等一切损失,共计6912.5元等诉求。
 公共场合贬损他人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潘文生以书面形式称陈光辉不排除“无业游民”的可能性,并多次在公共场所用“捞仔”等不文明用语贬损陈光辉。陈光辉认为,此类行为损害了其名誉和尊严,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陈光辉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起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潘文生停止对陈光辉名誉的侵权行为,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二、潘文生赔偿陈光辉名誉损害精神抚慰金3000元;三、潘文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潘文生就因双方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开庭前后对陈光辉的不当言论表示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有类似的言行发生;潘文生赔偿陈光辉名誉损害精神抚慰金100元并当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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