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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龄童泳池溺亡谁担责?


2010-03-16 来源:中山日报 2010-03-16 第 5538 期 B3版   【收藏本文
漫画/陈丹

  父子俩去游泳池游泳,8岁大的阿宇等不及正在更衣的父亲,独自跳下泳池结果溺水身亡。阿宇父母认
  为,泳池管理者未将儿童池与成人池用明显标志严格分隔开,应对爱子的溺亡承担全部责任。
  这一诉讼请求法院能支持吗?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的责任划分为6:4,判令被告旅游
  公司赔偿原告阿宇父母16.8万元。

  【案件回放】
  提前2 分钟游泳8 龄童溺水身亡
  2009年5月1日一早,关先生带着8岁的儿子阿宇来到位于我市郊区的某山泉活水游泳场游泳。
  下午2点左右,父子两人开始更换泳衣。阿宇换好泳裤后未等父亲陪伴,便来到儿童池与成人池的交界处,一下子跳下去,结果溺水。周围泳客发现后紧急呼救,被抢救上岸时,阿宇已昏迷不醒。随后,阿宇被送到医院抢救,5月13日,因抢救无效阿宇身亡。
  【庭审聚焦】
  泳池溺水责任谁担?
  儿子身亡后,阿宇的父母将泳池管理者——我市某旅游开发公司 (下称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旅游公司赔偿52万元,其中要求死亡赔偿金35.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旅游公司未将儿童池与成人池用明显标识严格分隔开,具有较大过错。”阿宇父母在庭审中指出,即使阿宇顽皮暂时脱离父母监管的视线,但在泳池这个特定服务场所,泳池管理者具有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对此,旅游公司认为,在阿宇溺亡事件中,该公司做到抢救及时到位,并给予了一切可能的帮助,完全尽到了人道主义;“阿宇已满8岁,应具有一定的危险判断能力,但在事发时缺乏该能力,其父母也未能对未成年子女履行应尽的监护义务。”旅游公司认为,父母在孩子脱离视线时也未告知泳池方,促使泳池方未采取有效措施等因素是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溺水事件理应由阿宇父母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公司担责四成
  市第一法院法官在审理中调取了事发现场的监视录像。内容显示:事发时在泳池服务中心的验票处旁边确实粘贴有警示标志。
  市第一法院认为,阿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行为后果缺乏必要的认知和预见能力,作为阿宇的法定监护人,在众所周知具有一定程度危险性的泳池边,应当时刻陪护在儿子左右,但因疏忽大意放任阿宇独自下水,以致发生阿宇溺水身亡的损害后果。故应当认定关先生对阿宇的安全利益具有疏于大意的重大过失,因此对阿宇所遭受的人身伤亡损害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旅游公司是否担责?法院认为,作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旅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确保公众安全。然而旅游公司经营的泳池没有按规定设置医疗室、急救室,也没有医护人员;而且在阿宇没有成人陪同的情况下,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制止其下水游泳,显然没有履行上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失,应该承担一定责任。最后,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的责任划分为6:4,判令被告旅游公司赔偿原告阿宇父母16.8万元。

◆法官说法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担责
  本案例应引起其它泳场经营者的重视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内容包括"物"和"人"两方面。其中,"人"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为应有适当的人员为参与其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与其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外来(外界、第三人)侵害的保护。此外,对于该场所内部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要有相适应的有效的预警,以防止他人遭受损害。
  本案被告在其经营的泳池,没有按规定设置医疗室、急救室,也没有医护人员,工作人员在死者没有成人陪同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制止其下水游泳,显然是没有积极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如何判断"相适应"的责任范围?要看该不作为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具有何种相当因果关系。
  那本案被告的不作为不存在是否就可以完全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被告存在不作为的过错,但死者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子女用餐后马上让其进入泳场游泳,且没有陪护在子女的身边,未尽到监护的职责,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故被告只需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谢灏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文/记者周闪雨通讯员柳凌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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