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两被告构成销售假药罪
                                  
                                  
                                   
                                  
                                     
                                      |  |   
                                      |  |   
                                      | 2010-03-16  来源:中山日报  2010-03-16  第 5538 期 A5版   【收藏本文】 |  |   
                              |  |   
                              | 据新华社电 15日,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中级人民法院对黑龙江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片区原销售经理张国宏,以及该公司原质量保证部主任王汝平依法进行公开宣判,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张国宏有期徒刑7年,以销售假药罪判处王汝平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两人都被处以罚金。 2008年3月,黑龙江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给张国宏一批刺五加注射液,到昆明后因外包装及药瓶破损张国宏拒收部分注射液,并存于新天地物流昆明分公司仓库。后张国宏向完达山公司申请了12套外包装箱由新天地物流公司更换外包装后再次送交张国宏,张国宏再次拒收。药品经来顺物流哈尔滨分公司进行全套包材更换再次发往昆明,国宏明知这批药品已两次被更换包材。
 后张国宏向完达山公司书面报告并申请更换91套全套药品包材,张国宏8月1日将更换过包材的5件100ml刺五加注射液销售给无任何经营资质的社会闲散人员侯宝山,侯宝山通过林准以中兴药业公司名义将注射液销售给了云南省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
 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给患者使用这批刺五加注射液后发生了严重后果。患者李政、韦仁和、张培香系因注射生物毒素污染的刺五加注射液中毒死亡;范秀珍、王智辉重伤,普保华轻伤,其不良反应与注射被污染的刺五加注射液有关。
 |   
                              |  |   
                              |  |   
                              | 
 |   
                              |  |  |  |  |  | 
  
    | 
      
       
        |  最新图文 |  |  
    |  |  
  
    | 
      	         
        |  最新要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