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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令3日内接水通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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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7 来源:中山日报 2010-03-17 第 5539 期 B3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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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陈丹
因为旧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以未结清费用为由,拒绝为新业主开通水电。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应为新业主开通水电。
◆事件 新业主入住仍不接入水电 2009年初,市民邓小姐在我市某花园小区购买了五套二手商品房。收楼后,邓小姐发现五套房屋尚未开通水、电。于是,她拿着产权证到供电公司、供水公司要求开户,但对方称已经在该花园小区开通了总的电表和水表,业主只需到该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处申请接通分表即可。 2009年11月18日,邓小姐为申请接通分表一事找到物业公司,但对方回应道 : “旧业主尚未交清物业管理费,我们不能为你开通水电。” 物业公司的回复让邓小姐百思不得其解。既然供电、供水公司已把水、电的总表接到该花园内,物业管理者为业主接通水、电分表,便是其应尽的义务,至于旧业主欠其物业管理费,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 “强行不给业主开通水、电,导致业主不能正常使用房屋,这不是侵害我的合法权益嘛。” ◆回应 旧业主欠费新业主买单 对于拒绝为邓小姐开通水电一事,物业公司有关负责人以 “双方没有签订任何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没有义务为其接通水电”为由给予回应。 此外,物业公司表示,双方可以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可以为业主开通水电,但前提是邓小姐需缴清旧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 “物业管理费属于房子的瑕疵,邓小姐作为房子的买受者,继受房子的同时,也应该继受房子的瑕疵。” 物业公司表示,旧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用长达10多年之久,费用达10多万元。卖房人理应告诉新业主关于费用的情况,由于卖房人一直没有交纳物业费,目前物业公司不清楚买卖双方是否已经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结清该物业管理费 。 “物业管理费与新业主有联系。” ◆判决 物业公司应为新业主开通水电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邓小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物业公司为其房屋接通水、电,认为旧业主的费用不应由新业主承担。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作为某花园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在水、电的供应均已接入小区以后,应为各户业主接通水、电,为各住户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现以旧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履行上述义务的主张于法无据。对于其主张的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可就此问题另行寻求解决。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物业管理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为该业主接通水、电。 记者昨日从法院获悉,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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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报记者周闪雨通讯员李世寅杨靖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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