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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前业主缴费才能通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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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7 来源:中山商报 2010-03-17 第 1663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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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新买5套二手房,物业公司要求新业主必须代偿相关费用,否则不予接通水电。新业主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起诉维权。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支持新业主诉求。目前,物业公司已上诉。 原告邓小姐诉称:她购买了某花园5套房屋,后来发现该5套房屋尚未开通水电。经了解,原来是以前的业主未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对其断了水电。邓小姐认为,物业管理者为业主接通水电分表是其应尽的义务,至于谁欠其物业管理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强行不给业主开通水电,导致业主不能正常使用房屋,已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为其房屋接通水电。物业管理公司则辩称:欠物业管理费属于房子的瑕疵,邓小姐作为房子的买受者,继受房子的同时,也应该继受房子的瑕疵。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水电的供应均已接入小区以后,应为各户业主接通水电,为各住户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以前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其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物业管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为这5套房屋接通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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