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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瘦肉精”案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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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3-27  来源:中山日报  2010-03-27  第 5549 期 A4版   【收藏本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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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新华社电 26日下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廖基志、肖红洋、谭乐元、陈青、谢拥军等5人涉“瘦肉精”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
 2009年2月,廖基志以300元的价格将3小包“瘦肉精”贩卖给养猪户易某。2月19日,廖基志在湖南省涟源市向养猪户收购含有 “瘦肉精”的111头生猪,并于次日下午将111头生猪运到天河牲畜交易市场交由谭乐元等人销售。在明知生猪含有“瘦肉精”的情况下,陈青、谭乐元仍在该市场37号档口销售这批生猪。
 2009年2月18日,陈青购进一批生猪在37号档口销售。经检验,当天从该档口销售给客户刘某、罗某等人的1头生猪含有盐酸克伦特罗。
 2008年底和2009年初,肖红洋以每包70元的价格将多包“瘦肉精”贩卖给养猪户吴某,并向吴某传授使用方法。2009年2月19日,肖红洋在涟源市向吴某等人收购了含有“瘦肉精”的115头生猪,并于次日下午将115头生猪运到天河牲畜交易市场交由汪建立在22号档口销售。
 2009年2月16日、17日,谢拥军收购含有“瘦肉精”的两批猪共148头。为能使猪顺利进场销售,谢拥军伪造了《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2009年2月17日,谢拥军在5号档口销售生猪,当天其销售给客户欧阳某某的生猪导致多人在食用后“瘦肉精”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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