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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佳君被控两宗罪


2010-04-08 来源:中山商报 2010-04-08 第 1685 期 A12版   【收藏本文
  7日,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蒋佳君醉酒驾车涉嫌犯罪案进行公开审判,蒋佳君受到公诉机关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项指控。
  公诉机关在庭上指控,去年4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蒋佳君醉酒后驾驶新购未上牌的“悍马”越野汽车,行至市内二环路永丰立交桥时,撞上前方同向行使的一辆出租车,致车内一乘客重伤、驾驶员全身多处擦挫伤。后又驶入相对方向道路与另一出租车对撞,致车内两位乘客轻伤、驾驶员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等,并造成两车损失共计5万余元。肇事后,蒋佳君为逃避处罚,置公共安全于不顾,继续驾车逃离现场,在窜至二环路四段“紫荆电影城”处时,又连续冲撞李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及一辆出租车后逃离现场,结果致被害人李某头颈部损伤,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次日1时许,蒋佳君在成都机场路一路段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蒋佳君醉酒驾车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公私财产受损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肇事后为逃避处罚,不顾公共安全,继续驾车连续冲撞,致一人死亡的行为,依法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蒋佳君所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进行处罚。
  法庭上,蒋佳君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罪并没有异议,但对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却不予认可。辩护方认为蒋佳君从主观上讲不存在故意,客观上从车速、行车路线及意外情形方面看均不符合最高法院关于醉酒驾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导意见的精神,其行为只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蒋佳君在最后陈述中对其醉酒驾车的行为深深忏悔并向法庭提交了悔过书。
  由于在公开庭审之前,除两名轻伤者外,蒋佳君与其他四位被害人及家属在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共计已赔偿达90余万元,辩护方提出蒋佳君有悔罪表现,且是初犯,故请求法庭对蒋佳君依法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该案庭审从7日10时30分开始,到12时30分结束,因该案案情复杂,休庭后审判长宣布法院将依法另行择日宣判。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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