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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竟想用“非常手段”为客户办房产证


2010-04-13 来源:中山商报 2010-04-13 第 1690 期 A7版   【收藏本文
  
  商报讯 为人提供买房中介并收取了4500元中介费,但由于该交易未得到房产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无法成交。中介公司许诺通过“非常手段”为买房人办理产权证书,并因此拒绝退还中介费及代为收取的定金。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全额退还中介费并承担相应利息。
  原告黄先生称,他找到中山市某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要求介绍房源,双方约定,如能成功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执行完毕,则支付中介费,如不能签订合同或合同中途终止则退还中介费。2009年7月11日,黄先生按中介公司要求先行支付中介费4500元。2009年7月16日,黄先生在中介公司介绍下与业主谭先生签订《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业主将位于某花园一处房产(该房产至今未办理产权证)以25.5万元的价格卖给黄先生,黄先生在合同签订后及时支付定金6万元”。
  “合同”签订后,黄先生支付了全额定金,但由于上述房产的产权人除谭先生外还有另外一位香港人陈先生。谭先生在处理这项共有房产时并未取得陈先生的同意,导致该合同无法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介公司向黄先生退还已收4500元中介费,并承担相应利息。
 
记者徐兵通讯员李世寅李惠楠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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