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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绘地图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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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3 来源:中山商报 2010-04-13 第 1690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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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没有劳动合同和其他证明,工厂因此否认原告为工厂员工。承办法官依据员工的手绘地图,并辅以相关查证,确认劳动关系成立。近日,我市两级法院经过审理,终审判决用人单位需支付员工补偿金。 陈金山和范孝均于2008年9月入职中山市某金属制品厂工作,任抛光工。由于厂方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在双方因拖欠工资引发纠纷后,厂方断然否认陈范二人为工厂员工,劳动仲裁时也因陈范二人所提供的证据难以确证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而驳回其要求。2009年10月,陈范二人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厂方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在庭审时,陈范二人只能提供一张自己亲手绘制的车间和总厂平面图,来证明自己在那个厂工作过。根据对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法官认定,原告确实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判令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东太金属制品厂支付原告陈金山12178.28 元,支付范孝均12814.85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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