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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城市客栈被判侵权


2010-05-07 来源:中山商报 2010-05-07 第 1714 期 A9版   【收藏本文
  法院判决

  中山城市客栈立即停止对深圳城市客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城市客栈"字样;同时赔偿深圳城市客栈经济损失5万元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5万元。

  商报讯 中山城区的两个“城市客栈”为谁享有“城市客栈”这一名称打起了官司。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中山城市客栈侵犯深圳城市客栈商标专用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起诉与反诉:双方均想独占城市客栈
  首先提起诉讼的是深圳城市客栈,它认为,深圳城市客栈于1993年4月23日成立,已在全国开有22家城市客栈连锁酒店,并获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2008年4月3日,深圳城市客栈在中山市注册成立“深圳市华侨城城市客栈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并于同年5月27日开业城市客栈中山石岐店。但是,2008年6月4日,中山城市客栈也以“城市客栈”为商号注册成立,并以“城市客栈”为酒店名称在中山市东区经营酒店,还在酒店招牌、广告牌、服务标志等上面使用“城市客栈”字样,误导消费者认为该酒店系深圳城市客栈所开办的连锁酒店之一。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深圳城市客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禁止中山城市客栈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城市客栈”商号,并赔偿50万元。
  中山城市客栈在应诉时称,中山城市客栈早在2007年7月10日就向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取得“中山市城市客栈酒店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2008年6月4日中山城市客栈获准核发企业营业执照。深圳城市客栈的注册商标有效开始时间是2007年8月21日,因此,中山城市客栈对“城市客栈”企业字号的使用权利先于深圳城市客栈。请求法院判令深圳城市客栈撤销其中山分公司包含“城市客栈”的字号的使用,并赔偿10万元。
  法院判决:深圳注册商标先于中山企业名称
  法院审理认为,中山城市客栈以《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取得时间作为企业名称权的取得时间,但是,《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明确载明“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中山城市客栈成立并取得企业名称权的时间应是其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2008年6月4日,而非预先核准的2007年7月10日;而深圳城市客栈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时间是2007年8月21日,显然,深圳城市客栈的注册商标先于中山城市客栈的企业名称。
 
记者徐兵通讯员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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