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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溃坝事故58名被告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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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01 来源:中山日报 2010-10-01 第 5737 期 A5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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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山西太原、临汾等地法院于9月30日对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达9619.2万元、涉及58名被告的2008年山西省襄汾县“9·8”溃坝重大责任事故及相关职务犯罪案进行一审宣判。 原新塔矿业公司董事长张佩亮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逃税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万元及没收财产3000万元;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原局长段波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临汾市原副市长周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余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到有期徒刑20年不等的徒刑。 2008年9月8日7时58分,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下泄尾砂量约19万立方米,淹没面积约35.9公顷,共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9619.2万元。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查清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 最终起诉到法院的涉“9·8”溃坝重大责任事故及相关职务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共计58名,其中副厅级干部4人、处级干部13人、处以下干部17人、其他人员24人。由于案情重大,涉案人员众多,“9·8”溃坝系列案件由山西省高级法院分别指定7个中级法院和临汾市的8个基层法院管辖审理。各级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批示精神,从2009年6月份开始,陆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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