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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发出首张“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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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4 来源:中山日报 2010-12-14 第 5811 期 A1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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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人身保护令”规定:从即日起的六个月内(可申请延期),除禁止赵某继续实施暴力外,还禁止其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辛某,如若违反将受制裁。 本报讯 昨日,在我市首例对受害人实施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家事审判案件中,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这是我市发出的第一份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承办法官钟劲松介绍,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起诉离婚的案件。由于长期遭到丈夫赵某的家庭暴力,家住港口镇的辛某于今年9月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仍多次对辛某实施殴打和恐吓,辛某无奈向法院求助。依原告申请,法院经过多方调查取证,确认了赵某对辛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12月9日下午,原告正式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10日经市第一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一致通过,下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 这份“人身保护令”规定:从即日起的六个月内(当事人可申请延期),对辛某实施人身保护,除了禁止赵某继续实施暴力外,还禁止其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辛某。假如施暴者违反保护令的约定,将受到公安机关的制裁。 今年3月23日,广东省在中山、广州等地的7家法院试点推行家事审判合议庭制度,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铺开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四个措施,以进一步打击家庭暴力,随后,中山在全省率先运行 “家事审判合议庭”。日前,在法院、妇联、公安、心理、教育等方面相关专家的介入下,我市就实施“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种类及申请主体、申请条件等事宜拟定了具体实施细则。试点工作将有助于我省法院建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度。 今年上半年,市第一人民法院新收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440件,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的案件数量极少。市第一人民法院院长罗嘉浩解释说,家庭暴力存在举证难、隐蔽性强等特点,在没有“人身保护令”之前,受害人通常因难以举证而在离婚前后仍然遭受暴力以及骚扰。罗嘉浩表示,受害者可以通过提供病历、照片、录音、报警等证明或寻找证人等方式途径,配合法官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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