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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刘某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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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1 来源:中山商报 2010-12-21 第 1942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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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经本人同意,银行便擅自将存折里的320 多万元存款划转给汇款人,小榄一公司老板刘某以财产权受到侵害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退还款项并承担相关费用(见本报9月14日报道)。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刘某的诉求理据不足,全部予以驳回。
法院以3项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的理由是:按照刘某和某银行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授权书》和《放款专户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刘某的还贷账户并非一个普通的储蓄账户,而是一个专门用于刘某和银行之间放贷和还贷的专用账户,在尚未结清到期的贷款本息之前,刘某对于该账户并不享有完全的支配权,银行有权直接扣收该账户内的款项作为还贷之用。 另一方面,根据刘某提供的《对账单》和银行方面提供的监控录像看,事发当天,刘某和徐某到该银行办理业务的目的是徐某代刘某还贷,而非偿还徐某所欠刘某公司的其他债务,导致之前两次还贷不成功的原因在于刘某本人忘记带存折、忘记密码等。徐某为了保障自己转入还贷账户的资金仅限于还贷之用和交易安全,两次明确要求银行柜台人员将款项退回。 而且,有证据证明刘某欲在其他银行网点将徐某转入的款项取走。在此情况下,银行作为贷款人、还贷账户的监管人和徐某账户资金的管理人,在徐某和刘某之间对还贷款项的处理意见不一致时,为保障资金安全以及平衡徐某和刘某、银行各方在整个还贷过程中的利益,将徐某两次转入刘某还贷账户的款项退回至徐某的账户并无过错。
原告律师称将与当事人协商是否上诉 记者就此事向被告银行提出采访要求,暂未收到他们的回应。 原告刘某的代理人、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董良启则向记者表达了他对一审判决的看法。他认为,固然刘某对于还贷账户不享有完全的支配权,但银行对该账户的权限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就是说,如果银行将该账户内的款项直接作为还贷之用,虽然程序上有点瑕疵,也是当事人刘某可以考虑接受的做法。但现在银行并不是将该账户内的款项用于还贷,而是将其划转给与本案无关的第三人,银行同样没有这个权限。 董良启认为只要一笔款项进入储户账户,那就是储户的钱,银行就无权违背储户意愿处置这笔钱。即使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该笔款项是非法收入甚至犯罪所得,那也是另一个法律关系,自有相关部门依据权限对该笔款项做出处理。 董良启表示,将和当事人刘某就该案件是否上诉进行沟通。案件回放 刘某和徐某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徐某拖欠刘某公司260多万元货款。经协商决定,以徐某的别墅为担保,由刘某向某银行小榄营业部贷款160万元。一年后贷款到期,徐某未偿还刘某公司货款,刘某没有偿还某银行贷款。 2009年12月4日,刘某和徐某相约来到该营业部,徐某将161.3万元存入刘某在该银行的存折,用于刘某偿还银行贷款。因刘某没带存折便回公司取存折。此时,徐某要求银行将已经打入的161.3万元返还自己的账户,银行照办了。 刘某返回后,要求徐某再把钱汇入他的账户,徐某马上汇了1612533.05 元到刘某的账户。但在刘某试图将该款项转入银行指定账户用于还贷时,却多次发生密码输入错误,还贷未成功。于是,徐某又要求银行将该款退回。银行不顾刘某反对,又将款项退还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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