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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活寡”婚姻该不该离


2010-12-29 来源:中山商报 2010-12-29 第 1950 期 A5版   【收藏本文
  尽管自由结婚早已写入我国法律,不过在现实生活中,总存在一些“勉强”甚至“强扭”的婚姻。这种婚姻存续一段时间后,总有一方面临该不该离的问题。

  ■案例
  丈夫婚后“离家出走”了8年
  阿菊是广东邻近某省农村妇女,2002年经介绍和同乡青年阿广结婚。新婚三个月,阿广就到中山打工并再无音讯,甚至在次年阿菊生育儿子时也不回家。后来,阿菊得知阿广婚前在中山结交过一个女朋友,但由于父母不接受外乡人做儿媳妇,2人的结婚计划搁浅。
  从2004年秋天开始,阿菊再也联系不上阿广。最近,阿菊带着儿子到中山寻找阿广无果后,决定放弃有名无实的婚姻,因担心对方缺席而办不成离婚手续,于是到市妇联咨询如何应对。
 
  ■分析
  一方缺席也可判决离婚
  市律师协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广东茗洋律师事务所黎璎律师认为,父母的干涉,直接导致了2人的婚姻悲剧,并给阿菊母子造成巨大伤害:母亲结婚三个月就“守寡”至今,儿子自出生就从未享受过父爱。阿菊要结束有名无实的婚姻,会遇到4个法律问题:1、是否符合离婚的条件;2、儿子归谁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4、如果阿广一直不露面,怎样完成离婚手续。
  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阿菊与阿广分居近八年,完全符合离婚的条件。阿广没有尽父亲的责任,离婚时应当优先考虑将儿子抚养权交给阿菊,离婚后阿广还应当承担儿子独立生活前的生活开支的50%。阿菊与阿广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人的合法收入,在离婚时各占50%。
  如果阿广不出现,阿菊可以到其户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以依法程序对阿广缺席判决,判决阿菊和阿广离婚。
 
蓝天 梁锦培 整理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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