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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杀人者一审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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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8 来源:中山商报 2011-01-08 第 1960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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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身为人妻却红杏出墙,与其他男人厮混。老公回家后,情人醋意大发,叫上同伙持刀捅死了“老公”(见本报2009年10月21日报道)。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直接持刀杀人的陈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情回放:老婆红杏出墙导致老公被杀 董某梅与朱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已经一起生活了三四年,两人之间一直以“老公老婆”相称。朱某在深圳工作,董某梅则呆在古镇。不甘寂寞的董某梅又与王某涛好上了,两人发生过多次性关系。 2009年5月6日凌晨,王某涛酒后又到董某梅出租屋,准备在那过夜。恰好朱某从深圳回到中山,王某涛被朱某呵斥离开。 王某涛离开出租屋后,越想心中越不平,“觉得董某梅欺骗了自己的感情”,于是找来2位朋友要去教训朱某。3人寻衅到出租屋与朱某争吵,朱某拿出一把菜刀要砍王某涛,双方发生殴打,朱某持菜刀砍伤了王某涛的胳膊。在两人扭打在一起时,王某涛的朋友陈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弹簧刀,向朱某的左胸连捅了几刀,致朱某死亡。 ■法院认定:董某梅行为不检是本案主因 庭审当天,3名被告人提到,案发时,当王某涛在董某梅家敲门,被害人朱某打开门后,听王某涛说“找阿梅”,就先打了王某涛下巴一拳,随后还拿出菜刀砍王某涛,并导致王某涛受伤。这属朱某有过错在先。 在判决中,法院对这一情节作出如下认定:朱某的同居女友董某梅行为不检是导致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朱某对王某涛上门找董的行为不能理解,以致首先持刀砍击王某涛,激化矛盾从而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据此判定朱某对于民事赔偿部分承担20%责任。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无期徒刑,王某涛有期徒刑15年,3被告人总计赔偿朱某家属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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