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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死岂能以独生子女证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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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2 来源:中山商报 2011-01-12 第 1964 期 A5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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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没钱上网,图谋抢劫,杀死一超市看门人的90 后青年王弘阳,近日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弘阳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在庭审现场,王弘阳及其代理人、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新林均对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无异议,但是,周新林认为,王弘阳是初犯、偶犯,而且刚满18周岁,社会阅历不足,希望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周新林还特别拿出王弘阳父亲提供的“独生子女证”和王弘阳户籍所在地乡政府出具的王弘阳系独生子女的证明。现在,王弘阳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向受害人家属道歉,其父也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请求法院能够免王弘阳一死,以延续王家血脉。 但法院认为,王弘阳乘被害人不备持刀砍击其头部和颈部。回到出租屋后,王还对同屋居住的老乡说了“估计活不了,第一刀砍下去的时候就听到了类似东西折断的声音”这样的话。虽然王犯罪时刚满18周岁零7个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以杀人的手段达到抢劫目的,主观恶性极大,后果严重,应予严惩,辩护人请求对王从轻处罚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关于“独生子女”问题,庭审时公诉人回应说“法律没有任何规定独生子女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一审判决书中没有涉及。
案情回放 为找上网费杀死超市看门人 2010年2月24日晚11时左右,刚从珠海来到中山准备在坦洲寻找工作的王弘阳(1991年7月生),向一位合租的老乡借20元钱欲去网吧上网,但遭老乡拒绝。王弘阳于是揣一把原来就买好的西瓜刀出门,打算抢点钱花。他先到一家商店打算实施抢劫,但该商店关门了。恰好这时巡逻民警发现他形迹可疑,便叫住他盘查,并登记了他的身份证件。惊吓之下,王弘阳回到出租屋。 2月25日凌晨2时左右,他又再次带刀出门,走到一个超市外面,看见电视机开着,而看门人李青寿则躺在屋外的台球桌上睡觉。王弘阳就坐在那里看电视,其间,还和李青寿说了几句话。大约4点钟,王弘阳看见李青寿睡着了,便手持西瓜刀靠近,打算窃取李青寿身上的钱财或者钥匙。这时李青寿醒了,王弘阳顺手就往李青寿脖子上砍了一刀,紧接着还往李青寿肩上砍了一刀。李青寿未作出任何反应即告身亡。 随后,王弘阳进入超市,撬开收银台抽屉,拿走2600 元左右的现金和一部小手机,回到出租屋。次日,王弘阳逃到肇庆。 4月28日,肇庆警方接到举报,称在某网吧上网的青年疑似网上追逃人员王弘阳,遂将其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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