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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90后盗窃近9万元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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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31 来源:中山商报 2011-01-31 第 1983 期 A3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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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几个不到20岁的青年不务正业,专干飞檐走壁入室盗窃的勾当。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盗窃团伙作出终审判决,主犯郭锦兴被判有期徒刑6年,其他多名从犯因系未成年人,获得从轻判处。 一月盗窃财物近9万元 郭锦兴 (1991年8月生)、许某(1993年8月生)、郑某某(1993年8月生)几个年轻人纠集在一起,专门入室盗窃。经法院认定,短短一个多月内,就入室盗窃5次,盗窃财物价值近9万元。赃物由寇某某(女,1993年3月生)负责销赃。 2009年12月29日晚,郭锦兴与许某、郑某某商议后,来到石岐区富豪山庄某住宅外,由许某、郑某某望风及接应,郭锦兴攀爬入内,盗得屋主笔记本电脑1台。 2010年1月5日晚7时许,郭锦兴和许某来到东区教师新村,由许某望风,郭锦兴攀爬进入某宿舍,盗得笔记本电脑1台。 2010年1月的某晚,3人来到东区东苑南路某小区。由许某、郑某某望风,郭锦兴攀爬入内,盗得屋主现金4500元及手机1台(价值1350元)。 2010年1月30日晚,3人来到石岐区永怡花园。由许某、郑某某望风,郭锦兴攀爬入内,盗得屋主现金3.7万元、美金100元。 2010年2月2日,3人又来到石岐区永怡花园,爬入上次盗窃的住宅内,再次盗得屋主现金24710元、港币1.2万元。 主犯获刑6年 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3人提起诉讼,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寇某某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郭、许、郑3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巨大。在盗窃共同犯罪中,郭锦兴是主犯,许某、郑某是从犯。归案后,郭锦兴主动交代了3宗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许某、郑某、寇某3人作案时均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处郭锦兴有期徒刑6年,许某、郑某分获2年6个月和2年4个月徒刑。寇某某获刑9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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