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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泳受贿一审被判3年


2011-01-28 来源:中山日报 2011-01-28 第 5856 期 A11版   【收藏本文
  据新华社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7日对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情妇、广东卫视原主持人李泳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李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同时追缴李泳受贿所得“路虎”牌越野车一辆,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李泳与时任中共广东省省委副书记的陈绍基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08年上半年,李泳向陈绍基提出想购买越野车,陈绍基要求港商杨某购买一辆越野车送给李泳,杨某即安排人陪同李泳选车,并陆续为其支付购车款、车辆购置附加税、车辆保险费共计136万余元,将车交付李泳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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