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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被判罚200万元


2011-02-09 来源:中山商报 2011-02-09 第 1989 期 A3版   【收藏本文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宗专利侵权案。被告中山市祥耀(化名)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原告元大金属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被法院判决赔款20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认定侵权理由:
  在技术目的和基本功能上相同
  蔡水德是元大公司董事长,他于1999年6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 “一种可拆的方向把式车把手”的实用新型专利,并授权元大公司在专利有效期内独占性实施该专利。
  2008年9月12日,珠海拱北海关应蔡水德申请,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扣留了中山市利园(化名)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2320辆滑板车,货物申报价值共20.33万元。元大公司认为产品构成侵犯其专利权,于2008年9月2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利园公司、祥耀公司共同赔偿元大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利园公司、祥耀公司否认其产品构成侵权。主要理由是:他们的产品与蔡水德专利的保护范围有多项不相同;“一圈定位孔”是蔡水德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他们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其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法院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进行了对比后,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侵权事实成立。
  确定赔偿依据:
  涉案侵权产品超过5亿美元
  法院认为,祥耀公司作为生产和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祥耀公司拒绝提供完整的财务账册,仅根据其提供的部分账册的审计结果就表明,采用涉嫌侵权技术生产的滑板车的毛利已达224万余元。同时,法院向珠海拱北海关调查利园公司2005年度至2008年9月出口商品编号为95069190的商品数量是17万多吨,总价值超过5亿美元。利园公司、祥耀公司均未能举出反证说明上述出口产品不仅仅是滑板车。
  尽管元大公司不确认利园公司系祥耀公司代理出口的代理商的事实,根据祥耀公司的陈述,它事实上已经自认利园公司是出口商。法院一审判决利园公司立即停止出口,祥耀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立即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及其配件的模具、并销毁已经生产出来但尚未销售的涉案侵权成品和半成品;祥耀公司赔偿元大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祥耀公司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后,祥耀公司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在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之时,祥耀公司未提供正当理由而不到庭应诉。省高院依法裁定祥耀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记者徐兵通讯员李志金欧晗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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