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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与未过门儿媳争房产


2011-02-10 来源:中山商报 2011-02-10 第 1990 期 A3版   【收藏本文
  商报讯 广西籍流动务工人员阿宝病故,围绕其留下的房产,其母率领孙女,与儿子的同居女友和孙子打起了官司。其母认为孙子非阿宝亲生,提出做亲子鉴定。虽然当事人拒绝鉴定,但法院仍通过旁证推断亲子关系成立,近日驳回了老太太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同居女友被要求退还房产
  1988年,阿宝与阿翠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阿萍。1991年两人离婚,阿萍由阿宝抚养。
  1992年,阿宝认识了阿玲,后双方同居生活;1994年2月,阿玲生育了阿宇。之后,阿宝、阿玲与阿宇来到中山市,先后在沙朗、开发区等地居住。2006年,阿宝通过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了火炬开发区怡景花园的一套住宅及两间车房。同年6月搬入新居。2006年8月阿宝病故,阿玲、阿宇一直在该房中居住。
  2008年3月,阿宝的母亲蒋女士和阿萍起诉至法院,要求阿玲、阿宇搬出怡景花园的住宅和车房,交出房产。
  法院判决:亲子鉴定应双方自愿
  蒋女士、阿萍认为,该住宅及车房登记在阿宝名下,她们作为阿宝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与阿宝无婚姻关系、父子关系的阿玲、阿宇从该房中搬出,返还房屋。而阿玲认为她与阿宝生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阿宇是她与阿宝所生,故他们享有居住权。
  为了查明阿宇与阿宝是否存在父子关系,蒋女士和阿萍提出应该做DNA亲缘鉴定。阿玲拿出阿宇的《 产科住院病历》、《新生儿病历》等证据,以及2001年、2004-2005年的三份《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份“新居入伙喜庆册”及若干阿宝生前与她们的合影等证据,提出这些足以证明阿宇是她和阿宝的儿子,没有必要再做DNA亲子鉴定。
  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阿宝生前曾对阿玲的证据事实提出过异议,所以采信阿宝生前曾与阿玲同居生活、阿宝与阿宇以父子相称的事实,亲子鉴定因涉及人格权,原则上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在蒋女士和阿萍不能提供充分、确切的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应当推定阿宝与阿宇父子关系成立。因此,阿宇对阿宝名下的房产享有继承权。故蒋女士和阿萍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记者徐兵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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