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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财政局副局长受贿千万被判无期


2011-04-08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昨天上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德州市财政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德才职务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被告人王德才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调查,王德才受贿价值高达1128万、贪污35万,这也是德州市历史上涉案标的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

经查明,自1998年至2010年4月,被告人王德才利用担任德州市财政局副局长、德州市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为少数房地产企业土地低价竞拍、减免开发配套费、借贷和拆借资金,为一些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争取省市企业扶助引导资金、返还土地出让金、提供贷款担保、拨付城建工程款、社保专项资金、预算外资金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贿赂801.31万元人民币、13.1万美元、价值207.77万元房产一套、1.1万元的字画一幅、24.6万元的轿车一辆等财物,共计收受、索要他人贿赂1035.58万元人民币、13.1万美元,合计人民币1128.47万元。案发前王德才退还125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此外据了解,自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王德才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在德州某宾馆虚开会议发票、虚增工程维修费,从德州市财政局及市投资总公司转入该宾馆40.994万元,然后在此宾馆报销费用39.25万元,其中因公费用4.12万元,个人费用35.13万元,王德才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德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因其具有索贿情节,故对其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又能坦白交待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所犯贪污罪系自首,且案发前退还部分赃款,案发后赃款、赃物全部被追缴,对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情节,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宣判完毕后,王德才口头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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