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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对情敌泼硫酸致其严重烧伤被判死缓


2011-04-13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为情人争风吃醋,重庆一女子对情敌泼硫酸。记者13日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判处李光华犯故意伤害罪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徐娟与刘强均系重庆市南川区人,1998年徐娟经朋友介绍与刘强认识,一年后两人开始同居。2008年,徐娟到重庆主城区工作。没多久,刘强便与当地一女子李光华发展成情人,并于2009年7月开始同居。不久后,刘强与李光华的关系被徐娟发现,徐娟要求李光华离开。
  2010年5月18日22时许,李光华到刘强家见到徐娟,三人发生口角争执。此时,李光华心中气愤,认为刘强欺骗她感情,产生了用硫酸报复徐娟的想法。次日凌晨1时许,李光华将硫酸倒入一个不锈钢茶杯中,趁躺在刘强卧室的徐娟不备,将硫酸泼向徐面部,致使徐娟头面部、躯干、四肢严重烧伤。
  后经鉴定,徐娟的损伤程度属重伤,并造成徐娟眼部、面部、颈部三处三级伤残,鼻部、全身皮肤两处七级伤残,右上肢两处八级伤残。同日12时许,李光华到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李光华用泼硫酸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李光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鉴于李光华有自首情节、其亲属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亦向法院申请对李光华酌定从轻处罚,故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宣判后,李光华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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