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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厂职工贪污公款千万元获死缓 其母窝藏获刑


2011-04-18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儿子贪污公款1000余万元被判死缓,母亲为子提供财物助其逃匿涉嫌窝藏。近日,被告人孙学荣被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14日,被告人孙学荣之子郑春生因涉嫌贪污被公安部通缉,郑遂藏匿于四川省成都市。直到2006年9月份,郑春生才通过其同学朱某联系到被告人孙学荣,并通过朱某将其电话号码交给孙学荣。被告人孙学荣得知此信息后,在其子的央求下,遂先后于2006年10月、11月两次前往四川省成都市送给郑春生现金8万元。2007年1月被告人孙学荣到江苏省宜兴市出差时又通过其子提供的一个户名为许某某的银行卡以异地存款的方式汇给郑春生人民币3万元。据统计,被告人三次共计送给郑春生人民币11万元以帮助其子继续在外逃逸。2007年5月20日,郑春生归案后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另查明,郑春生原系安徽中烟集团蚌埠卷烟厂职工,因涉嫌贪污公款1000余万元,被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1月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孙学荣也因此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学荣明知其子郑春生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公安部通缉,仍先后三次为其提供财务达11万元,以帮助其继续在外逃逸,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职工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学荣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学荣与郑春生西母子关系,系出于亲情作案,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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