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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省(江西)首例“狗咬狗”案达成庭外调解,被告辜先生向原告郭先生赔偿2000元,至此,一起历时百余天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该案主审法官、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永刚表示,这是他工作中首次遇到此类案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涉及宠物的案件数量及纠纷金额或将增大,选择以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表明了公民法治素质的提高。 2010年12月23日晚,原告郭先生带着爱犬在抱石公园散步时,前方一条未系绳套的大狗突然冲了过来,咬了郭先生的爱犬一口。第二天晚上,郭先生的爱犬死亡。为此,郭先生以爱犬被辜先生的大狗咬伤致死为由,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32360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鉴定费,该案由此成为我省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类似案件。2011年3月21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财产损害纠纷案,在案件事实尚未认定清楚的情况下,法院决定择日开庭再审。经进一步审查事实与证据,法院最终认定原告爱犬的死亡与被告大狗有直接关系,并确定了原告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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