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刘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戴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批案件成为“醉驾入刑”实施以来,湖南省首批涉及醉驾的宣判案例。
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刘某、戴某均是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的5月2日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的,经司法鉴定部门抽血鉴定,三名被告人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均大于80毫克/100毫升,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刘某、戴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遂以危险驾驶罪当庭对三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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