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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嫖资纠纷伤害致死案宣判 1人获无期徒刑


2011-05-13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1日依法对被告人洪某丽等2人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被告人洪某丽,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群,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文盲,农民。200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0日,周某在位于海口市一间按摩店嫖娼,因嫖资纠纷与该店老板娘“阿芳”(另案处理)发生争吵。“阿芳”遂叫杨某勇(另案处理)打电话给老板“阿峰”(另案处理),随后周某与“阿芳”发生拉扯,被告人洪某丽持木棍击打周的头部并致周头部流血,被告人陈某群拿一个铁制簸箕扔中周的头部。“阿峰”等几名男子(均另案处理)赶到按摩店后对周某进行围殴,其中洪某丽持棍又打到周的腿部。周某遂逃跑,“阿峰”等人追赶至某路口便返回按摩店。周某跑回住处后因头部流血昏迷,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某系头部受钝性的物体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丽、陈某群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没有证据证实陈某群实施了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其行为并非造成被害人周某死亡的根本原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据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洪某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某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洪某丽、陈某群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0000元。

宣判后,两被告相拥痛哭,被告人洪某丽双手颤抖地在判决书上签“有意见,要上诉”;被告人陈某群则表示没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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