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下午,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安徽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顾桥北区矿井建设项目部经理、书记,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矿党委书记亢延民受贿案。
公诉机关查明,被告人亢延民自2004年2月至案发,在任安徽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顾桥北区矿井建设项目部经理、书记,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二十一起,共计人民币计192万元、美金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案发后,被告人亢延民共退出赃款计人民币820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亢延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计人民币192万元、美金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交待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从轻处罚。
因案情复杂,法院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