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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当地房地产业 泾县张羽等20人涉黑案终结


2011-06-24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泾县张羽、俞鑫明等二十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十五项罪上诉一案,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以来,上诉人张羽等以公司为依托,以公司名义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企业化管理的犯罪组织。张羽等依仗组织势力大肆实施非法经营、骗取贷款、逃税、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聚敛巨额钱财,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该组织在泾县泾川镇部分区域和房地产开发行业形成相当影响后,又更多地采取言语恐吓、滋扰、聚众、造势等非暴力行为,确立了张羽在该区域和行业的强势地位,进而对泾县泾川镇百园社区小王村、三里岗区域内生活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并严重违反国家市场经营、管理法律法规,严重破坏了泾县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入制度、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对泾县泾川镇房地产开发行业秩序产生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泾县的经济发展秩序,且无视法律尊严、无视政府管理、公然挑战公权,对泾县特别是泾川镇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骗取贷款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十五项罪名对张羽等二十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并对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后,张羽等十四名被告人不服上诉。宣城市中院依法组成由5名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理。案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就审理中发现的有关金融部门存在的违规按揭贷款问题,向市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加强金融监管,预防和惩治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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