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乡村民黄欢,在贩卖毒品的交易时虽然手法很隐蔽,但该毒贩依然被火眼金星的警方捉拿归案。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欢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3月10日16时许,经事先约定好,黄欢携带五小包海洛因窜到都安县某中学大门前,准备将其中的两小包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韦安旺。双方见面后,韦安旺遂将100元递给黄欢,黄欢对韦说两小包海洛因已丢在地上,并用手指着地上一包用伍角人民币包裹的东西叫韦捡起,韦安旺领会黄欢的意思后,捡起包着海洛因的伍角纸币后就走开。
在贩毒交易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风险很大,黄欢这么做,目的在于给人一种没有进行交易的假象,虽然黄欢的交易手法很隐蔽,不料这时公安人员及时赶到,慧眼识破,并将黄欢和韦安旺当场抓获。
公安人员从黄欢外衣的内袋里搜出三小包用红色朔料包裹的海洛因疑似物,在韦安旺的左手中搜出用伍角纸币包裹的两小包海洛因疑似物。
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黄欢和韦安旺身上搜出的物品中均检出海洛因。
2011年6月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欢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黄欢在进行毒品交易时,因被公安人员及时抓获而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被告人黄欢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自愿认罪,对被告人黄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