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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一台手机换半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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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5 来源:中山日报 2011-08-25 第 6065 期 A10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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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法院8月23日向媒体通报,全市首例扒窃案审结,因扒窃一台手机的陈某靖被判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今年5月14日晚,陈某靖和朋友在大良街道大润发商场西门城巴站处,趁着乘客陈某上城巴时扒窃了陈某的一台价值900多元的手机。陈某发现后,抓住了陈某靖,拿回手机。今年8月10日,顺德检察院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陈某靖实施扒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陈某靖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盗窃一台手机为何受到入狱惩罚呢?办案法官解释,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扒窃行为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扒窃具有发案次数多、流动性大的特点,错过机会就很难收集证据。另外,扒窃的受害威胁面比较广,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也影响市民的安全感。因此,对扒窃行为从立法上入罪并予以严厉打击,很有意义。” (据《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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