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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责任人获刑5至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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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7 来源:中山日报 2011-09-27 第 6098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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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报道 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上海 “染色馒头”案26日一审宣判。宝山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有期徒刑9年到5年,并处罚金65万到20万元人民币不等。 法院确认,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为提高销量,在明知蒸煮类糕点使用“柠檬黄”违法情况下,仍在玉米馒头中添加“柠檬黄”。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间,盛禄公司染色馒头销售金额达62万余元。同期,盛禄公司还回收已销往超市的过期和即将过期的馒头,重新用作生产原料。今年4月12日、13日,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分别被警方抓获归案。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日,卢湾、奉贤、闸北、金山区法院亦分别对另外5起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宣判。相关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到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到1000元不等,另有一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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