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惠州首起扒窃入罪不以数额为限案例 本报惠州讯 仅仅扒窃69元,法院就判决其犯盗窃罪,管制1年,处罚金1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惠州市首起扒窃入罪不以数额为限的案例。 记者昨日获悉,惠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当庭宣判。检方指控,9月5日下午,陈某在惠州市区环城西路平湖门公交车站点来回寻找作案目标,准备扒窃行人或乘客的钱财。当时一位女士在公交车站点准备乘坐公交车,将一沓散钱放在后裤袋里。陈某发现后向女事主靠近,将手伸入该女子的后裤袋里。就在陈某刚得手的时候,反扒专业队民警出击,人赃并获,将陈某当场抓获。 虽然陈某扒窃所得的金额仅69元,但人证、物证等齐全,根据刚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报批逮捕陈某。 法院审讯认为,虽然陈某扒窃的金额较小,但已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扒窃入罪不再以数额为限。法院当庭宣判,陈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1年,处罚金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