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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者被判刑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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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9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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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年关,有关欠薪问题又密集地出现在我们视野中。12月4日,我市就有一男子为了讨要辞退补偿金爬上工厂锅炉欲自杀;而广东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日前也在惠州审结完毕,惠州市惠阳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惠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源于一场建筑工程纠纷。今年3月,重庆人杨某与项目承包商林某签订协议,承揽惠州南站附近某路基工程,工程款为8万余元。双方约定:施工期间先付七成,另外三成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才支付。其间,林某支付了工程款6.9万元,但杨某并未将此款作为工资发放给工人。该起欠薪事件涉及25名工人、总计10万余元工资。12天后,杨某在深圳被民警抓获归案。杨某因此被判刑可谓是罪有应得。 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是因为企业经营不善、陷入困境,确实发不起员工的工资,而有些则纯属恶意欠薪,明明有能力给农民工发工资,却故意不发、长时间拖欠。有些无良的老板甚至逃之夭夭,与农民工玩起“躲猫猫”的游戏。一些农民工被迫走上堵路、跳楼等“犯法讨薪”之路,而农民工讨薪被打的新闻也不时见诸报端。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诚实守信的市场原则,更重要的是它引发众多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必须用最严厉的手段遏制这种恶意欠薪的歪风。 幸好,今年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之所以存在恶意欠薪行为,无疑与以往法律对恶意欠薪处罚力度不大、恶意欠薪违法成本过低有关。以往法律对欠薪并没有恶意与非恶意之分,因此,在处理上一般都是按民事纠纷对待,还钱了事,恶意欠薪者甚至很少被处罚。企业违法成本过低,导致许多企业把“欠薪”等侵犯职工权益作为企业的策略成本经营,显然这种情况与现实的要求不相符。现在我们终于看到广东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在惠州审结完毕。它告诉我们,那种以拖欠农民工工资、损害职工利益为途径的发展方式已经行不通。 广东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判决是我国职工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的胜利,更是工会组织履行职工权益维护职能的体现,充分展示了我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信心和决心。笔者相信,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判决后,欠薪行为将会大幅减少,因为手握《刑法(修正案)》赋予的权利的职工,在面对欠薪老板时将有了更多谈判的资本。同时,笔者也相信,没有哪个老板会愿意以被判刑入狱的代价,来换取故意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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